1.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由市、县级政府规定。
县级残联依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进行审核并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辖市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开展进一步的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订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并将救助对象的服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救助对象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级残联,重新确认救助对象,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4.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治疗、康复训练的,所需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