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残联、卫生计生委、公安局: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我省各项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2017 年 10 月 31 日
青海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残疾人证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结合青海省实际,并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我省各级政府惠及残疾人各类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 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三条 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和公开透明原则,我省实行省、市、县三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管理发放制度。凡具有青海省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县一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凡具有青海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以申领残疾人证。
第二章 制式和规格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青海省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封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封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申领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以公民身份证号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构成,实行全国编码统一,格式一律为 20 位的号码,由 18 位居民身份证号加 1 位残疾类别代码和 1 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90000000000000000 4 3
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等级代码
18 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六条 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领。本办法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以及联系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对不能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材料的监护人,仅视作联系人。联系人不负有法律认可的监督、保护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残疾人证。授权委托书应当注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
第八条 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有出现对原申领的残疾人证有异议及办证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办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县级残联负责制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工作规程实施细则,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证的申办、核发和管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做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审核、批准、填发残疾人证,并负责本级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第十条 市(州)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终评的申请人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一条 省级残联负责规范、监督、检查全省残疾人证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申办残疾人证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 2)。通过“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管理残疾人证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3 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市、行委)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各一份,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言语障碍者,年满 3 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者,年满 2 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因病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非初次申办者,按本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五条之规定办理。
(二)受理。县(区、市、行委)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对。资料不全者或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残疾评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三)残疾评定。指定机构按照残疾评定工作规程,对
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定期、有组织地集中开展残疾评定,并按照残疾标准做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评定结论须由 3 人以上评定小组专家签字并加盖公章。
残疾评定指定机构要加大对残疾评定医疗设备配置的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设残疾评定过程影像记录系统,以留存备查。
(四)公示。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五)审核、批准、备案。公示结束后, 县(区、市、行委)残联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公示结果、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符合规定、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资料。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 相关材料留存。
(六)发放、领取。县(区、市、行委)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或由申请人(代理人) 到县(区、市、行委)残联领取。
(七)有条件的地区应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
第十四条 多重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残疾程度最重的等级为准,并将具体残疾类别、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五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在其残疾人证中填写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持证人照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盖章,否则为无效证件;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为废证。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八条 办理残疾人证, 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医疗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评残医疗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减免办法。
残疾诊评费收费标准由市(州) 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医学辅助检查费收费标准按医疗价格目录执行。相关费用要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应经重新评定后,由持证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行动不便重度残疾人或年满 60 岁的,也可由其代理人持村(社区) 残疾人协会出具的证明代为办理。
县级残联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并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第一次申请补发的残疾人证编号,在原 20 位编号后加印“B1”,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新证补发后作废,同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因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原有证件应当场做作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迁移。持证人户籍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一)在青海省内迁移的;
(二)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青海省的;
(三)迁出青海省的。
省内迁移的,自户籍迁移之日起,6 个月内,本省户籍持证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到迁出地县级残
联凭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超过6 个月的,其残疾人证将予冻结;冻结期满 1 年的,原归属地县级残联可注销其残疾人证,不再办理迁移手续。
迁出青海省的, 自户籍迁移之日起,1 个月时间内,户籍持证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到迁出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超过 1 个月的,其残疾人证将予冻结;冻结期满 1 年的,原归属地县级残联可注销其残疾人证,不再办理迁移手续。
迁出地县级残联为残疾人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将留存的 1 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 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个人信息;注销时,应在系统外作备份,另留存 1 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复印件备查。
迁入地县级残联将迁入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收回,与其转来的档案材料一并存档,审核、填发和备案残疾人证, 同时将档案材料录入到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
迁入地县级残联对新迁入残疾人可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第二十四条 年审。年审工作由县级残联负责组织,定期实施。一般应由残疾人主动到县残联办理年审手续;行动不便重度残疾人或年满 60 岁的,可由其代理人持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出具的证明或近期生活图片代为办理,或由乡镇
(街道)或村(社区) 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手机 APP 入户办理年审手续。
县级残联应在残疾人证空白页注明年审日期,加盖年审章,并告知下一次年审时间。年审信息应及时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
未及时年审的,其残疾人证将予冻结,相关补助暂停发放。冻结期满 1 年,县级残联可注销其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注销后如需重新办理,须自注销之日起满 1 年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证内容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县(区、市、行委)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须到指定评残机构重新评定后,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注销。对康复脱残或已死亡,及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残疾人, 发证机关应及时将其残疾人证收回销毁,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个人信息。
残联应会同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核销已死亡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残疾人康复脱残的认定,以评残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自愿注销残疾人证的, 自注销之日起满 1 年,方可重新
申领;未满 1 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与保管。县级残联安排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发放、保存、注销、废证回收、空白残疾人证等建立相应的档案。回收证件报市(州)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后集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复(重)评、终评。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定结论 60 日内,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复(重) 评申请, 由县级评残委员会组织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市(州)残联提出终评申请,由市(州)级残疾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此结果为最终评定。市(州)级残疾评定仲裁委员会由残联工作人员和相关医学专业专家组成,其中的专业医务人员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 已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等评定并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申领残疾人证的,须接受残疾评定,符合条件的方可领取残疾人证。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发放工作。
(一)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二)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并负责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三)公安部门对伪造、变造或买卖残疾人证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协助残联部门对已死亡及户籍迁移残疾人进行信息比对。
第三十一条 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证补发、换领、迁移、注销等情况告知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要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牧)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
第三十二条 为使残疾人证事务公开、透明化,县、乡级残联应向辖区内残疾人公开办证程序、办证政策、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残联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证纪律,不得向残疾人收取办证服务费,不得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不得违规办证。
负责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规范地进行残疾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残疾人。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防泄漏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残联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评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评残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对评残机构的检查考核机制;建立评残委员会和评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残疾评定公平公正。发现评残专家及相关医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应当取消其残疾评定工作资格,3 年内不得复用,并在向职称评审机构报备的基础上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核发残疾人证必须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规定,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情况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核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各级残联、指定评残机构及负责残疾医学评定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残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 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2. 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3. 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
4. 冒用他人残疾人证或者使用骗领的残疾人证的;
5.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发现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残疾人证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和骗领的残疾人证,应当予以收缴。
第三十九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得残疾评定结论,并进一步骗取、套取各类补助补贴资金累计金额超过 5000 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州)可根据“严密审核程序、压缩办证周期、推进数据共享、推行网上服务”原则,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省残联备案。各县(市、区、行委)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式
封 面
(会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 二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
第 一 页
持 证 须 知
1.凭此证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优惠政策。
2.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时声明作废。
3.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未在批准残联栏加盖公章的,此证无效。
4.智力、精神和未成年残疾人必须填写联系人。
5.此证私自涂改作废。
6、此证可通过登录 cjrz.cdpf.org.cn查询真伪。
第 三 页
残 疾 人 证
为 残疾人,残疾人证号:
特发此证。
年 月 日签发
有效期十年
第 四 页 第 五 页
粘贴像片并加盖批
准残联钢印,否则
无效
持证人像
第 六 页 第七至十二页
发 证 残 联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婚否
贴照片处(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现住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邮 编
联系电话
监护人或联系人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
1. 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 视力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 白内障
3. 青光眼
4. 沙眼
矫正视力:右眼 左眼 视野:右眼 左眼
2. 听力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
2. 母孕期病毒感染
3. 传染性疾病
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测试耳
0.5
1.0
2.0
4.0
kHz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 2. > 80dB HL 3. > 60dB HL 4. > 40dB HL 5. 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右 耳
dB HL
左 耳
dB HL
本底噪音: dB(A)
3. 言语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唐氏综合症 7. 脑梗死 13. 帕金森氏病 19. 癫痫
2. 脑性瘫痪 8. 脑出血 14. 多发性硬化 20. CO 中毒
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9. 脑炎 15. 脊髓侧索硬化 21. 其他
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10. 脑囊虫病 16. 脑外伤 22. 原因不明
5. 腭裂 11. 喉、舌疾病术后 17. 产伤
6. 智力低下 12. 听力障碍 18. 孤独症
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 10% 2. ≤ 25% 3. ≤ 45% 4. ≤ 65%
言语能力:
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4. 肢体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脑性瘫痪
2. 发育畸形
3. 侏儒症
4. 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 脊髓灰质炎
6. 脑血管疾病
7. 周围血管疾病
8. 肿瘤
9. 骨关节病
10. 地方病
11. 脊髓疾病
12. 工伤
13. 交通事故
14. 脊髓损伤
15. 脑外伤
16. 其他外伤
17. 结核性感染
18. 化脓性感染
19. 中毒
20. 其他
21. 原因不明
肢体残疾一级:
1. 四肢瘫 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肢体残疾三级: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 5 厘米以上(含 5 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 130 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 智力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
2. 脑疾病
3. 内分泌障碍
4. 惊厥性疾病
5. 新生儿窒息
6.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7. 发育畸形
8. 营养不良
9. 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 产伤
11. 工伤
12. 交通事故
13. 其他外伤
14. 中毒与过敏反应
15. 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 其他
17. 原因不明
发展商(0-6 岁): 1. ≤ 25 极重度 2. 26-39 重度 3. 40-54 中度 4. 55-75 轻度
智商(7 岁以上): 1. < 20 极重度 2. 20-34 重度 3. 35-49 中度 4. 50-69 轻度
适应性行为: 1. 极重度缺陷 2. 重度缺陷 3. 中度缺陷 4. 轻度缺陷
6. 精神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痴呆
2. 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妄想性障碍
6. 分裂情感性障碍
7. 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 心境障碍
9. 神经症性障碍
10. 行为综合征
11. 人格障碍
12. 孤独症
13. 癫痫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WHO-DAS II 分值:
级别: 1. 一级,≥ 116 分 2. 二级,106-115 分 3. 三级,96-105 分 4. 四级,52-95 分
指定
医院
或专业
机构
评定
结果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评定医师: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签发残联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3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