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 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

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2号)《中国残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残疾儿童提供诊断、评定、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由各级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认定并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的,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定点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章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

 

第四条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应遵循: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公办、民营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提升康复效能;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设置;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登记谁管理的要求,依法登记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自愿向同级残联组织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第六条 县级以上残联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遴选、认定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并与本辖区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依据本细则规定加强协议管理,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自治区残联负责全区定点机构准入、退出等规范性制度建设和指导工作,市残联负责本级定点机构服务资格认定以及县(市、区)定点机构备案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残联负责报备、督查和服务协议管理等。

 

 

第三章 定点服务资格申报和准入

 

第七条 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应具备以下场地设施条件:

(一)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要求。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二)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规范和消防部门制定的消防规范或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机构设置及执业标准,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鼓励服务人员积极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非医疗康复训练类机构必须具有开展全日制康复服务能力,实际收训能力不低于30人。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安全教育、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制度执行程序应完整、合规、科学、清晰。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五)配备进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须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应在两年以上。服务场所租赁合同有效期不足两年,如能提供补充合同证明,保证场地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也可视为符合条件。

(七)各类别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详见附件1-附件5。

第八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三)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四)本细则中第七条所列相关书面证明和残联组织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机构及法人信用证明材料。

(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七)机构简介及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九条 接受申请的残联组织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康复服务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残联组织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对于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残联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核对,开展现场评估、核查,作出申请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残联组织应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公示。残联组织应当将初审通过的机构名单在残联官网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可予认定。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将与定点机构所签协议及相关材料汇总报市残联备案;市残联审核无误后,每半年将辖区内定点机构汇总名单上报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残联编制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目录,定期在自治区残联门户网站公布。

(四)签订服务协议。残联组织应当及时与拟认定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申请机构在公示后30天内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行放弃。

(五)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省级公立三级甲等医院,符合自治区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求,自愿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经申请由西藏自治区残联直接认定为定点机构。

 

第四章 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

 

 第十条 对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残联组织与所认定的康复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服务协议由县级以上残联根据具体项目及要求与定点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含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效果、救助标准及结算方式等)、安全保障、服务质量、信息管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协议期内,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协助属地残联组织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和评估工作,做好康复服务对象资料的填报工作,定期汇总服务对象到训考勤情况和康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属地残联组织。

第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必须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组织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定期召开残疾儿童家长会,听取在训残疾儿童家长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儿童家长对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时,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残联组织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残联组织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残联组织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协议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残联组织提出续签申请。残联组织依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对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续签申请进行审核,逾期不提出续签申请的,服务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的管理。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各类康复服务记录应由服务对象监护人签字确认。定点服务机构保存的档案应包括:服务协议、申请审批表、登记表、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的档案(如:住院病案、康复训练记录、评估记录、康复总结、考勤情况等)。县级残联保存的档案应当包括服务协议、申请审批表、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康复小结、康复救助登记表、结算表、费用清单等。

第二十一条 由协议签订的残联自行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报告报送上级残联。年度考核验收合格的应按规定结算拨付服务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并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予以停用: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 残联组织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严禁定点服务机构擅自转包服务,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法依规承担违约方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单独建账,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残联组织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检查,及时支付康复救助资金。对不符规定的康复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及时追回。

第二十五条 残联组织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予配合监督检查的定点服务机构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协议和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联要做好失信机构及失信人员信息记录和收集,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西藏自治区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2.西藏自治区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3.西藏自治区智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4.西藏自治区视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5.西藏自治区肢体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6.西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西藏自治区听力语言残疾儿童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定点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与所开展听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相符的执业资格的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类型包括: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等;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三)所有工作人员均须持有健康合格证。

(四)机构年检合格。

二、场所设置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贮存地。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少30天。康复机构建筑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并设有紧急安全出口,应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环保、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符合儿童身心特点要求。所在场地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设立食堂提供儿童就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

(一)服务场所设置

机构应设置简易的测听室、集体课室、单训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1.测听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符合国家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的规定。

2.个别化训练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室内有隔音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小于35分贝。

3.学前教育集体活动教室每班一间,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4.亲子教室至少1间,面积参考学前教育集体活动教室标准。

5.保健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14-20平方米。

6.多功能教室至少1间,能同时满足20人及以上培训使用。

7.有室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二)服务场所设施

1.至少有1台带声场纯音听力计和1台便携式助听效果评估仪,包含电耳镜、普通声级计。

2.须有能够对听障儿童进行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智力进行评估的相关设备。

3.每班至少有1套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听能保养包(助听器耳模维护包、人工耳蜗检查包)。

4.每班配备必要的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书籍和符合儿童年龄的玩、教具。

5.机构必备开展教学使用的电教设备(电视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

三、人员配置

应配备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听力技术人员)、保育员、工勤人员等在内的工作人员队伍。其中,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关于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管理培训。

(二)康复教师。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或接受过省级以上听觉言语康复业务系统培训(轮流参加中国残联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持有健康合格证,年度体检达标。

(三)听力学技术人员。有1名以上专(兼)职听力学技术人员,并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取得国家助听设备验配或调试资格,应接受过小儿听力学专业培训。

(四)其他专技人员。配备保育员,按照《幼儿园工作流程(2016年版)》中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服务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质,遵纪守法具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职业素养,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教师与听力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7、保育员不低于1:15。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听障儿童特点和需求,提供听觉言语康复和学前教育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开展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

2.定期对助听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对在训儿童的听力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3.能够提供听障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4.利用爱耳日等节点和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两次。

5.能够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行为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康复服务;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生育遗传咨询指导等支持性服务。

(二)服务要求

1.每年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个别化训练不少于0.5小时,0-3岁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此外,每名儿童按需求,每周应有一次听觉口语法课(英文名:AVT)或言语矫治课,每次1小时。

2.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协议内容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执行。

3.机构听障儿童教育须按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执行;机构听障儿童康复训练须按《听障儿童机构康复训练操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执行。

4.有年度家长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符合家长需求,内容涵盖听觉言语、心理等,培训形式有理论、有实操。

5.通过训练,听障儿童的听觉、言语水平有显著提高,获得家长认可。

6.因突发情况影响不允许定点机构复工的,具体康复训练和服务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反映听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授课教案、幼儿入园体检表等相关资料。

(二)档案应符合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四)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五)对康复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应保密。

六、服务管理

1.建立各种教学、应急、培训、评估、教研、约谈、防疫等各种制度,并按制度落实。

2.有人才培训计划,重视职工在职继续教育。如培养学科骨干、接受省内组织的专业培训与进修、专业人员内部培训等。

3.管理人员有计划、有目的检查指导教学和安全工作。

4.有年度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有安全检查与指导记录。

七、经费管理

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要单独建账,配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残联共同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残联提供救助对象康复费用发生情况等信息。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规定的康复服务、辅助器具等价格政策,康复项目收费名目需公示,家长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八、退出机制

(一)制度保障

由各康复机构的认定单位采取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检查,按照设置标准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定点机构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风险防控做出全面评估。

(二)退出条件

1.定点康复机构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定点机构资质。

2.未按照相关规定乱收费的、发生挤占、挪用、套取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照要求将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的,一律取消定点机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定点康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其认定单位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利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3)配备的医疗、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4)未与残疾人或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的;

(6)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除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定点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康复服务的,需提前1个月向认定单位主动提交申请,在经认定单位审核后,准许其退出。定点机构应按要求交接完毕所有项目后方可退出。

5.定点机构退出后两年内不可再申请认定。


西藏自治区孤独症儿童定点

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定点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与所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业务相符的执业资格的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类型包括: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等;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三)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持有健康合格证。

(四)机构年检合格。

二、场所设置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少30天。康复机构建筑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并设有紧急安全出口,应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环保、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符合儿童的身心特点要求。所在场地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设立食堂提供儿童就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

 (一)服务场所设置

机构应设置集体课教室、个别化教学教室(可兼教育评估室)、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可兼音乐/游戏活动室、室内体能训练室)、办公及辅助用房(可兼图书/档案室)、生活服务用房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康复训练的室内面积人均不少于7平方米。

1.集体训练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个别训练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运动训练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4.多功能教室1间,用于家长咨询、培训与指导、儿童评估、资料留存等,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服务场所设施

1.至少有1套适合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评估工具。

2.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配备适合孤独症儿童使用的桌椅、玩教具柜,适合儿童特点的图书、图片,相关玩、教具等。

3.个别训练室:配备适合孤独症儿童个别化训练需要的桌椅、玩教具柜及玩、教具等。

4.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配备适合孤独症儿童特点的康复训练器具及评估的相应设备。

5.多功能训练室:配备接待用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脑桌椅等;配备基本的康复与教学评估用具;配备供家长学习、借用的康复普及读物和玩教具等。

6.配置多媒体和奥尔夫乐器等教学设备。

7.配备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用书籍。

三、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应须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关学历,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关于孤独症谱系障碍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培训。

(二)业务主管

1.业务主管从教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拔。

2.具有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3年以上0-8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与支持服务实践经验。

4.具备指导规范开展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计划等能力。

5.每年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应不少于30个学时,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三)教师

1.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教师资格证。

3.新上岗的教师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医疗、康复、心理、护理等专业背景人员通过相关专业学习,基本达到进行儿童康复教学活动要求,可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5.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6.教师与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的比例应不低于1:7。

(四)康复治疗人员

1.具有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康复治疗士(初级士)或康复治疗师(初级师、中级师)或高级治疗师资格。

3.新上岗的康复治疗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五)工勤服务人员

1.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且持证上岗。

2.遵纪守法,具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职业素养。

3.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

4.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孤独症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孤独症儿童社交、沟通、运动、感知觉、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行为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进行分级教学,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能够开展孤独症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利用世界孤独症日等节点和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服务要求

1.每年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

2.全日制服务,每日基本的认知与适应性训练及支持性服务应至少4.5小时,包括集体训练服务每日至少3小时,个别训练服务每日至少0.5小时,运动训练服务每日至少1小时。

非全日制服务,每周集体训练应不少于3次,累计时长应不少于3小时,个别训练不少于2次,累计时长不少于1小时。

3.家长培训每月至少1次,每次至少1小时;家庭康复指导应根据儿童康复训练进程及需要及时为家长提供,每两月至少1次,每次至少1小时。

4.每名儿童每周音乐、美术等活动应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0.5小时;每名儿童社会融合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5.每学年进行初、中、末期阶段性功能评估。

6.因突发情况影响,不允许定点机构复工的,具体康复训练和服务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档案管理

(一)建立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反映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前、后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孤独症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的相关记录。

(四)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五)对康复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应保密。

 

六、服务管理

(一)有各项安全制度,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二)制定及保管协议文件,与孤独症儿童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康复协议并保存原件。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事件等级、报告程序、事故处置、快速疏散、紧急救护、现场保护、善后工作等常规内容,还应制定专门针对孤独症儿童走失、自伤、伤害他人、损坏物品、情绪失控等问题行为的安全与应急措施。

(四)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五)完善社会监督与合作机制,建立来访、交流程序,公开业务开展情况,注重个人隐私保护。

(六)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将数据上报主管部门。

七、经费管理

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要单独建账,配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与残联共同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残联提供救助对象康复费用发生情况等信息。康复项目收费名目公示,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

 

八、退出机制

(一)制度保障

由各康复机构的认定单位采取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检查,按照设置标准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定点机构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风险防控做出全面评估。

(二)退出条件

1.定点康复机构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取消定点机构资质。

2.未按照相关规定乱收费的,发生挤占、挪用、套取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照要求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的,一律取消定点机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定点康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其认定单位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利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3)配备的医疗、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4)未与残疾人或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的;

(6)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除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定点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康复服务的,需提前1个月向认定单位主动提交申请,在经认定单位审核后,准许其退出。定点机构应按要求交接完毕所有项目后方可退出。

5.定点机构退出后两年内不可再申请认定。



西藏自治区智力残疾儿童定点

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定点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与所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相符的执业资格的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类型包括: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等;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三)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持有健康合格证。

(四)机构年检合格证。

二、场所设置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少30天。康复机构建筑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并设有紧急安全出口,应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环保、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符合儿童的身心特点要求。所在场地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设立食堂提供儿童就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

(一)服务场所设置 

机构应设置集体课教室、个别化教学教室(可兼教育评估室)、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可兼音乐/游戏活动室、室内体能训练室)、办公及辅助用房(可兼图书/档案室)、生活服务用房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康复训练的室内面积人均不少于7平方米。

1.集体训练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个别训练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运动训练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4.多功能教室1间,用于家长咨询、培训与指导、儿童评估、资料留存等,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服务场所设施

1.至少有1套适合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估工具。

2.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使用的桌椅、玩教具柜,适合儿童特点的图书、图片,相关玩、教具(玩、教具应符合GB 6675的规定)等。

3.个别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个别化训练需要的桌椅、玩教具柜及玩、教具等。

4.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配备适合智力残疾儿童特点的康复训练器具及评估的相应设备。

5.多功能训练室:配备接待用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脑桌椅等;配备基本的康复与教学评估用具;配备供家长学习、借用的康复普及读物和玩教具等。

6.配置多媒体和奥尔夫乐器等教学设备。

7.配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专业用书籍。

三、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关学历,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关于智力障碍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培训。

(二)业务主管

1.业务主管从教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拔。

2.具有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3年以上0-8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支持服务实践经验。

4.具备指导规范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计划等能力。

5.每年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应不少于30个学时,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三)教师

1.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教师资格证。

3.新上岗的教师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医疗、康复、心理、护理等专业背景人员通过相关专业学习,基本达到进行儿童康复教学活动要求,可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5.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6.教师与智力残疾儿童的比例应不低于1:7。

(四)康复治疗人员

1.具有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康复治疗士(初级士)或康复治疗师(初级师、中级师)或高级治疗师资格。

3.新上岗的康复治疗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五)工勤服务人员

1.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且持证上岗。

2.遵纪守法,具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职业素养。

3.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

4.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四、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智力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开展康复评估(初、中、末期),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能够开展智力残疾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服务要求

1.每年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

2.全日制服务,每日基本的认知与适应性训练及支持性服务应至少4.5小时,包括集体训练服务每日至少3小时,个别训练服务每日至少0.5小时,运动训练服务每日至少1小时。

非全日制服务,每周集体训练应不少于3次,累计时长应不少于3小时,个别训练服务不少于2次,累计时长应不少于1小时。

3.家长培训每月至少1次,每次至少1小时;家庭康复指导应根据儿童康复训练进程及需要及时为家长提供,每两月至少1次,每次至少1小时。

4.每名儿童每周音乐、美术等活动应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0.5小时;每名儿童社会融合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5.每学年进行初、中、末期阶段性功能评估。

6.因突发情况影响,不允许定点机构复工的,具体康复训练和服务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档案管理

(一)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反映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前、后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康复专业人员授课教案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智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的相关记录。

(四)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五)对康复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应保密。

六、服务管理

(一)有各项安全制度,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二)制定及保管协议文件,与智力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康复协议并保存原件。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事件等级、报告程序、事故处置、快速疏散、紧急救护、现场保护、善后工作等常规内容,还应制定专门针对智力残疾儿童走失、自伤、伤害他人、损坏物品、情绪失控等问题行为的安全与应急措施。

(四)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五)完善社会监督与合作机制,建立来访、交流程序,公开业务开展情况,注重个人隐私保护。

(六)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将数据上报主管部门。

七、经费管理

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要单独建账,配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与残联共同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残联提供救助对象康复费用发生情况等信息。

康复项目收费名目公示,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

八、退出机制

(一)制度保障

由各康复机构的认定单位采取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检查,按照设置标准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定点机构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风险防控做出全面评估。

(二)退出条件

1.定点康复机构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取消定点机构资质。

2.未按照相关规定乱收费的,发生挤占、挪用、套取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照要求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的,一律取消定点机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定点康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其认定单位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利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3)配备的医疗、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4)未与残疾人或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的;

(6)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除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定点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康复服务的,需提前1个月向认定单位主动提交申请,在经认定单位审核后,准许其退出。定点机构应按要求交接完毕所有项目后方可退出。

5.定点机构退出后两年内不可再申请认定。西藏自治区视力残疾儿童定点.



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定点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与所开展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相符的执业资格的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类型包括: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等;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三)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持有健康合格证。

(四)机构年检合格证。

二、场所设置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少30天。康复机构建筑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并设有紧急安全出口,应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环保、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符合儿童的身心特点要求。所在场地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设立食堂提供儿童就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

(一)服务场所设置

应设立评估室、阅读训练区、视觉认知训练区、日常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区、视功能训练区、定向行走训练区等。

1.评估室:不少于15平方米;选择可调节亮度、防眩光照明;地面亚光,障碍物及功能设备等与环境高对比,防止大面积高反光设计;如有自然光照明需要则要有遮光处理(如避光帘);设有墙壁电源,室内检查用椅子应为可调高度、稳定且可移动。用于评估视功能、心理疏导、资料收集等。

2.阅读训练区:不少于20平方米,符合训练所需环境条件。用于指导服务对象利用助视器等进行阅读训练。

3.视觉认知训练区:不少于20平方米,符合训练所需环境条件。用于指导服务对象借助视觉认知的各类设备与训练图谱等进行视觉认知训练。(可以根据情况与4、5的训练区共同使用。)

4.日常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区:不少于40平方米,符合训练所需环境条件。用于模拟日常生活的各种场景(包括起居室、盥洗室、家庭式厨房、室外环境等),开展日常生活技能训练(手眼协调训练、肢体平衡训练),指导对家居环境布置与改造。

5.视功能训练区:不少于40平方米,符合训练所需环境条件。用于指导服务对象进行跟踪训练、追踪训练等。

6.定向行走训练区:不少于40平方米,符合训练所需环境条件。用于模拟日常出行环境,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符合上述4、5、6三项条件,且至少有1名定向行走培训相应师资的老师,可作为盲人定向行走培训定点机构。  


(二)服务场所设施

1.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办公软硬件设施、设备和工具,办公场所电话、网络设备应齐全,通讯畅通。

2..环境设置应符合视力残疾儿童身心特点,地面防滑、避免跌倒、撞伤、烫伤及走失。桌椅、柜子等加装防撞条、防撞角。

3.所有公共区域(除卫生间、浴室等涉及身体隐私的空间)和康复服务场所均要安装监控设施,达到监控无死角。视频记录保持至少30天,并由专人保管。

4.应配备儿童盲杖、盲文标示和语音引导系统。

5.具备开展相应康复训练所需器具,且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标准。    

三、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康复治疗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须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关学历,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

1.负责康复评估、康复训练、支持服务、档案书写。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助视器行业工作或经过相关培训的眼科医师或视光师(可兼职)、有1名持有辅助技术工程师(视力方向)资格证书或经过专业的低视力康复与教育培训的人员。

2.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三)工勤服务人员

1.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且持证上岗。

2.遵纪守法,具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职业素养。

3.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

4.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四、业务职能

(一)康复训练 

1.感知觉训练

(1)听觉训练:听觉训练内容包括听声音、辨别声音训练,目的是使其了解声响来源、方向及如何产生等。

(2)触觉训练:触觉训练内容包括手和身体接触各种各样的物体训练,目的是使其了解和辨别各种物体的大小、形状、轻重、冷热、软硬等。

(3)嗅觉与味觉训练:嗅觉与味觉训练内容包括嗅各种气味和品尝各种味道的训练,目的是使其了解和辨别各种气味的来源和含义。

2.视功能训练

(1)视觉注视训练

①固定注视训练:固定注视训练内容是帮助低视力残疾儿童学会注视某一目标,目的是使要看的物体进入视觉最清晰的区域,以便看清这个物体或者获得更多的细节。

②定位注视训练:继固定注视后可进行定位注视训练,即学会向不同方向的注视,把视力固定注视到需要的地方。

(2)视觉追踪训练

①近距离视觉追踪训练:近距离视觉追踪训练包括近距离视觉追踪训练阅读、书写、追随移动的目标和用眼描线等。

②远距离视觉追踪训练:远距离视觉追踪训练包括当物体滚动或飞行时能保持凝视,并能追踪它。远距离的视觉追踪训练可由训练追踪静态物体逐步过渡到追踪动态物体。 

③视觉辨认训练:视觉辨认训练包括引导低视力残疾儿童看出物体之间的异同和通过细节差异辨别同一类物体。可在室内、室外进行。

④视觉搜寻训练:视觉搜寻训练是利用视觉作系统的搜寻以找到某一目标的训练,包括扫描数字找不同、在拥挤的人群中搜寻熟悉的人、在十字路口搜寻红绿灯,街道牌,办公楼以及天空中的飞鸟等。

⑤视觉记忆训练:视觉记忆训练包括记忆物体的排列顺序和颜色等、根据物体局部特征联想整体、练习拼图、玩躲藏游戏等。

(3)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

①定向技能训练:方向辨别、线索、气流、阴影、气味、声音、路标的应用、平路与坡路、直路与弯路、路的质地、常见建筑物的形态、入口定向、楼梯知识介绍、阳光定向法等。

②独行技巧训练:身体上部保护、身体下部保护、顺墙行走、沿物行走、穿越空间、上下楼梯、请求帮助等。

③导盲随行训练:接触、抓握、站位与随行、换边、向后转、过狭窄通道、进出门、上下楼梯、落座、接受和拒绝帮助等。

(4)日常生活适应能力训练:日常生活适应能力训练针对0-7岁低视力残疾儿童在个人起居洗漱、穿脱衣物、进食、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密切相关的借助辅助器具训练的活动,包括认识低视力残疾儿童生活辅助器具训练、辨别和使用生活提示标记、家居生活安全防护训练等。

(5)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应包括沟通能力、求助礼貌用语、语言及手势表达、游戏、社区环境和安全防护等训练。

(二)支持性服务 

支持性服务针对低视力残疾儿童家长及家庭康复的需求,提供视功能训练专业指导、心理辅导等相关服务。

1.专业指导 

(1)发放宣传资料:发放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语音传播资料,帮助家长了解康复训练的基本知识及方法。

(2)举办康复知识讲座:举办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视力残疾儿童家长心理康复知识讲座,引导视力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学习、掌握必要的康复技能,促进服务对象的身心康复。

(3)开展康复健康咨询活动:组织专业人员为视力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康复训练咨询活动,进行康复专业指导。

(4)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等各种助残活动,开展宣传并普及有关视力残疾儿童康复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每年不少于2次。

2.心理辅导

采取个别和集体心理辅导方式帮助家长减轻心理压力,保持积极平和心态,正视现实,对孩子建立适当期望值,促进视力残疾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3.社会融合活动

组织视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4.转介服务 

(1)对于机构内没有能力接收或不能满足其康复服务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机构应提供有效的康复转介服务,并做好转介记录。

(2)对于在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有协助服务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应积极配合或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支持并记录。

五、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辅具验配档案、康复档案。要求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反映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前、后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二)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并尊重和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家长咨询、培训等。

(四)对康复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应保密。

六、服务管理

(一)服务要求

1.做好初期、中期、末期评估和记录。

2.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或调整康复方案,明确训练周期及次数,并对训练情况和效果做好记录。

3.康复服务机构通过问询、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视力残疾儿童家长的支持性康复服务需求。

4.康复服务机构应掌握残疾儿童功能改善情况及家长得到支持性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总结康复服务效果,提出下一步康复建议,并做好记录。

5.通过面谈或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随访,掌握康复服务效果和服务反馈意见,做好随访记录。

6.因突发情况影响,不允许定点机构复工的,具体康复训练和服务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要求

1.建立相关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权益保障制度、服务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转诊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防疫制度。

2.制定及保管协议文件,与视力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康复协议并保存原件。

3.设置安全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完善社会监督与合作机制,建立来访、交流程序,公开业务开展情况。

5.注重个人隐私保护。

6.每年度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总结报告。

七、经费管理

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要单独建账,配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与残联共同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残联提供救助对象康复费用发生情况等信息。

康复收费名目需公示,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

八、退出机制

(一)制度保障

由各康复机构的认定单位采取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检查,按照设置标准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定点机构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风险防控做出全面评估。

(二)退出条件

1.定点康复机构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取消定点机构资质。

2.未按照相关规定乱收费的,发生挤占、挪用、套取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照要求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的,一律取消定点机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定点康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其认定单位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利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3)配备的医疗、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4)未与残疾人或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的;

(6)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除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定点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康复服务的,需提前1个月向认定单位主动提交申请,在经认定单位审核后,准许其退出。定点机构应按要求交接完毕所有项目后方可退出。

5.定点机构退出后两年内不可再申请认定。



西藏自治区肢体残疾儿童定点

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定点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与所开展肢体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相符的医疗执业资格的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类型包括: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等;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三)所有工作人员均须持有健康合格证。

(四)机构年检合格。

二、场所设置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贮存地。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少30天。康复机构建筑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并设有紧急安全出口,应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环保、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符合儿童身心特点要求。所在场地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设立食堂提供儿童就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

(一) 服务场所设置

1. 基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 咨询接待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 功能评估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 运动训练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5. 作业训练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 言语认知训练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 教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服务场所设施

1. 评估工具

具有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训练的评估量表和工具。

2. 训练器具

应配备运动垫或PT床、木条台、楔形垫、巴氏球、滚筒、姿势矫正椅、分指等训练器具。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板、肋木等站立训练器具。平衡杠、步行器、阶梯、姿势镜、多用组合箱等。木钉盘、砂袋、套圈和手功能综合训练板或生活自助器具等。

一、 人员配置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士)、康复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工勤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一)机构负责人。应须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关学历,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培训。

(二)业务主管

1.业务主管从教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拔。

2.具有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3年以上0-8岁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与支持服务实践经验。

4.具备指导规范开展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计划等能力。

5.每年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应不少于30个学时,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三)教师

1.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教师资格证。

3.新上岗的教师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医疗、康复、心理、护理等专业背景人员通过相关专业学习,基本达到进行儿童康复教学活动要求,可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5.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四)康复治疗人员

1.须配备康复医师,并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康复治疗师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康复治疗师(士)资格。

2.新上岗的康复治疗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3.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轮流参加中国残联国家级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

(五)工勤服务人员

1.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且持证上岗。

2.遵纪守法,具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职业素养。

3.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

4.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康复治疗师(士)与肢体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10;康复医师与肢体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20;教师与肢体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10。

二、 业务职能

(一)服务内容

1.根据肢体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肢体残疾儿童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服务内容。

2.能够开展肢体残疾儿童转介和跟踪服务。

3.利用各种助残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服务要求

1.每名儿童每年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每名儿童应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康复训练,每项训练内容每天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并做好记录。

2.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3.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适应的工作制度,设立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残疾儿童救助管理。

4.因突发情况影响不允许定点机构复工的,具体康复训练和服务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 档案管理

(一)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填写档案内容,提供反映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前、后康复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有病历、康复训练记录及教师授课教案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四)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五)对康复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应保密。

四、 服务管理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行业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有健全、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家长培训、防疫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 经费管理

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要单独建账,配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残联共同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残联提供救助对象康复费用发生情况等信息。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规定的康复服务、辅助器具等价格政策,康复项目收费名目需公示,家长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 退出机制

(一)制度保障

由各康复机构的认定单位采取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检查,按照设置标准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定点机构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风险防控做出全面评估。

(二)退出条件

1.定点康复机构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定点机构资质。

2.未按照相关规定乱收费的、发生挤占、挪用、套取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照要求将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的,一律取消定点机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定点康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其认定单位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利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3)配备的医疗、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4)未与残疾人或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的;

(6)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除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定点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康复服务的,需提前1个月向认定单位主动提交申请,在经认定单位审核后,准许其退出。定点机构应按要求交接完毕所有项目后方可退出。

5.定点机构退出后两年内不可再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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